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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欧锦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54:50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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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思考
——从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谈起

欧锦雄


内容摘要: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在26岁时就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的惊世之作,并名满天下,之后,被人们推崇为现代刑法学之鼻祖。文章分析了影响贝卡利亚取得学术成功的种种因素,以及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生在学术成长中所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将有助于中国法学研究生学术成长的主张。
关键词: 贝卡利亚 法学研究生 学术成长 学术能力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知识分子成为了中国经济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如何使研究生早日成材,一直是各培养单位在关注的问题。在我国,自然科学的研究生在20多岁的年龄、且在研究生读书期间就取得较大的科学成就的例子不胜枚举,然而,就社会科学的研究生而言,在年仅20多岁就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者廖廖无几,尤其是法学研究生。在当今法学界,有成就的法学人士往往是具有相当学术经历的人。但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在26岁时就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的惊世之作,并名满天下,被人们推崇为现代刑法学之鼻祖。26岁是许多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年龄。在当今研究条件非常优良的情况下,我们可否利用三年的在读时间,培养出“贝卡利亚”式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呢?这是法学教育者和广大法学研究生应予以深思的问题。


一、贝卡利亚学术成功之路


贝卡利亚学术的成功并非无缘无故的,分析促使其成功的因素将有助于当今法学研究生的成长。
(一)贝卡利亚的学术人生
贝卡利亚于1738年3月15日出生于意大利的米兰。依靠遗产和其他家庭收入,贝卡利亚出生后一直过着贵族的富裕生活。8岁时,他被送到帕尔马的一所耶稣会学校上学,在数理课程中表现出天赋且出类拔萃,同学们给他起了个绰号“小牛顿”,老师也认为他具有非凡的想象力。16岁时,他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20岁左右毕业。毕业后,他加入了当时很时髦的一个文人俱乐部“被改造者学社”,在俱乐部里,贝卡利亚经常写一些针砭时弊的打油诗,但没有留下什么惊人之作。⑴后来(约3年后),他加入了后来对他影响很大的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所成立的“拳头社”。这个小社团的成员还包括韦里的弟弟亚历山德罗以及几位年轻的数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这些成员都是血气方刚、风华正茂的青年。他们每晚聚会,阅读和讨论他们感兴趣的作品,尤其是卢俊、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等启蒙思想家的作品。拳头社的成员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贝卡利亚总是认真而固执。韦里比贝卡利亚大10岁,尽管贝卡利亚很佩服韦里,却从不接受韦里的观点,总是巧妙而顽强地为自己的见解辩护。对于24岁的贝卡利亚来说,拳头社的活动对他的思想启蒙和视野扩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762年7月(约24岁),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处女作《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一书,这是根据韦里的建议而撰写的。这本书为当时的金融改革做出了一定的理论贡献,贝卡利亚也在学术界崭露头角。1763年,贝卡利亚打算再写一本书,拳头社的伙伴们为贝卡利亚优美的文笔、雄辩的论理、严谨的逻辑和丰富的想象力所折服,建议把他们经常讨论的一个敏感议题《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交给贝卡利亚去写。韦里也认为这是一个“最适合雄辩和富有想象力的人的题目”。⑵
贝卡利亚虽然毕业于法律专业,但对当时的刑事制度却缺乏直接而深刻的了解,在这方面给他以重要帮助的是韦里的弟弟亚力山德罗。亚力山德罗是一位文学家,他比贝卡利亚小三岁,他曾学过法律,在法庭供过职,担任过“囚犯保护人”职务,这是当时授予贵族人员的荣誉职位。担任此职务的人要定期巡视监狱,会见囚犯,为囚犯鸣不平,还可以根据一定的理由要求对囚犯减刑或释放。亚历山德罗是当时最年轻的“囚犯保护人”,他在行使职权时了解到当时刑事制度中种种黑暗的、残酷的和蒙昧的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介绍贝卡利亚和拳头社的同伴们。⑶
贝卡利亚一边收集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素材,并根据讨论的要点进行构思,一边写作。从1763年3月至1764年1月(共10个月),贝卡利亚有时住在韦里家,有时住在乡间,有时回到米兰父母家,全身心地投入写作,在写作中,既要在安静环境下写作,又需要得到拳头社的同伴们的启发、鼓励和帮助,他们晚饭后外出散步,讨论刑法学中的谬误,互相争论,提出问题,夜晚,贝卡利亚伏案写作。《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与拳头社成员尤其是韦里兄弟的启发、帮助和鼓励是分不开的。写作对贝卡利亚来说是很辛苦的,他花费了很大的精力,写一个小时后就瘫软下来,不能再写下去。当草稿积累起来后,韦里帮助他誊写,按次序整理,最后形成一本书,正是由于韦里的帮助,贝卡利亚才没有对《论犯罪与刑罚》的手稿付之一炬。1764年4月贝卡利亚的手稿被送到里窝那的奥贝尔特出版社。3个月后,贝卡利亚和拳头社的同伴得到了样书,样书既未署作者的名字,也未印上出版社的名字,只印上书名《论犯罪与刑罚》。⑷
虽然《论犯罪与刑罚》仅有6万多字,但是,它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为现代刑法所确认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提出了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应,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此外,提出了许多对犯罪学和刑事诉论法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主张,例如,主张无罪推定,主张废除刑讯,等等。该书的出版奠定了现代刑法的理论基础,为促进刑事法治走向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⑸
(二)影响贝卡利亚学术成功的因素
一位年仅26岁的刑法学人就做出了如此巨大的贡献,这是值得人们赞赏的。从贝卡利亚成功的学术人生,我们将可以领悟到年轻的法律学人要取得成功所应具备的因素。
1、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
贝卡利亚16岁时进入帕维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于1758年9月13日毕业⑹,共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四年,这些法律专业知识为其撰写《论犯罪与刑罚》打下了良好的法律知识基础。
2、具有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
贝卡利亚在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前曾阅读了孟德斯鸠、卢梭、达兰贝尔、狄德罗、爱尔维修、布封、休谟等启蒙思想家们的著作⑺,若按现代学科分类,其知识涉及哲学、心理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这广博的知识奠定了他撰写《论犯罪与刑罚》的社会科学知识基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当时的启蒙思想,他的主要理论依据几乎都能在法国百科全书派学者及其先驱们的著作中找到原型⑻。
3、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贝卡利亚在撰写《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一书以及加入“拳头社”之前,经常写一些针砭时弊的打油诗,这些经历练就了优美的文笔,提高了写作能力⑼。由于贝卡利亚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因此,他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具有很强的可读性,《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文笔优美,通俗易懂,让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人看得懂,也乐于阅读,这也可能是该书得以广为流传的重要原因。
4、加入了学术气氛浓厚的“拳头社”
贝卡利亚参加了“拳头社”,“拳头社”成员是一批血气方刚、风华
正茂的热血知识青年,有的是法学家,有的是经济学家,有的是数学家,有的是文学家。他们每晚聚会,阅读和讨论他们感兴趣的作品,尤其是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休谟等启蒙思想家的作品。成员之间经常发生激烈的争论,拳头社的活动启蒙了他的思想,扩大了他的视野。《论犯罪和刑罚》的论题是拳头社的成员们经常讨论的论题,也是拳头社同伴交给贝卡利亚去完成的课题。在写作过程中,拳头社的同伴启发、鼓励和帮助贝卡利亚去完成了这一工作⑽。可以说《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由贝卡利亚撰写的、在拳头社同伴帮助下完成的集体作品。没有拳头社,也不会有《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
5、得到学术上的长者经常性的指点
彼得罗·韦里是贝卡利亚的好朋友,比贝卡利亚大10岁(当时30多岁),韦里成立了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俱乐部,把有为的青年知识分子吸引到自己周围。他在自己家里成立了“拳头社”小团体。韦里是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文学家和激进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他的一生致力于意大利北方的经济改革事业。在贝卡利亚的学术成长过程中,韦里对贝卡利亚帮助很大,韦里经常与贝卡利亚争论问题,建议贝卡利亚撰写《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处女作和拳头社同伴一道建议贝卡利亚撰写成名作《论犯罪与刑罚》,在写作过程中与他讨论,启发他,鼓励他,当贝卡利亚有惰性和懦弱时,鼓励他,鞭策他。韦里在思想上和学术上给贝卡利亚以启迪,同时还帮助贝卡利亚在写作中战胜懦弱和易于灰心的性格。韦里让贝卡利亚在其家里住下写作,帮助贝卡利亚誉写草稿。韦里以其稳健和坚强的人格,成为了贝卡利亚的楷模和支持力量⑾。韦里比贝卡利亚大10岁,社会阅历比贝卡利亚更丰富,学术能力较高,有一定人格魅力,贝卡利亚得到他的经常性指点和鼓励,是其成功的重要原因。
6、成名之作选题得当,且社会价值重大

贝卡利亚之所以在26岁时即取得巨大的声誉,并流芳百世,是因为其惊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的问世。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者来说,一个人是否获得成功,是以其是否取得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学术成果为重要标准的。学术贡献大小,并不必然与学术成果的数量大小成正比,关键是看其学术质量,有时一本小书或一篇文章即可让一个社会科学学人获得学术上的成功。贝卡利亚就是凭其仅有6万多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取得成功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南京大学胡福明老师及其合作者撰写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并在全国引起了讨论,使人们的思想大解放,奠定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思想基础。他的这一篇文章也使其取得了学术上的成功。可见,学术作品的社会贡献大小是衡量社会科学学术人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
一个学术作品要获得成功,首先要选题得当,对社会有价值。贝卡
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选题是在拳头社的同伴们建议下确定下来的。这一选题非常成功,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这可以从当时的社会背景谈起。
在贝卡利亚写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前,西欧大陆国家的刑法渊源主要有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当时,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盛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那时,国王不仅通过王室法庭行使自己的罪刑擅断权,还采用“密封信令”(即国王决定将人逮捕和送入监狱的手令)随意将人投入监狱。刑罚权完全受君权的支配,犯罪也没有稳定的法律解释,刑法没有为法官提供明确的量刑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广泛,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教会刑法也在极力维持并强化自己对社会的影响,在当时欧陆国家,反对教会和宗教信条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当时西欧的酷刑是触目惊心的。当时,死刑被普遍运用,它不仅运用于严重的犯罪,也常运用于一些较轻的犯罪。死刑执行方式有火刑(即把犯人绑在火刑柱上烧死)、绞刑、砍头、轮刑(即把人绑在车轮上压死),等等。有的死刑执行方式超过了我国封建社会后期所使用的“凌迟”刑。当时,身体刑也是经常采用的刑罚。身体刑分痛苦性的和非痛苦性的。痛苦性身体刑又包括致残性身体刑(如,割舌头、在舌头上穿洞、切除嘴唇、割掉鼻子、砍去或烧掉手等)和非致残性身体刑(如,黥刑,这一般为苦役刑的附加刑)、戴铁项圈和梏在站枷上。所谓非痛苦性的身体刑即指监禁和苦役。前述情况就是当时西欧封建社会末期刑法领域的基本现状。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断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强烈地要求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以及他们所创建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得到国家的保护,要求刑法彻底摆脱与自己价值观念相对立的宗教观念和封建政治伦理观念的束缚,并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学、哲学、伦理学思想为基础,实现自身的解放和独立。在这一形势下,刑法改革已成为越来越紧迫的社会需要。⑿贝卡利亚选取的《论犯罪与刑罚》的题目,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其最终研究成果所阐明的刑法思想非常先进、文明,成为了之后世界各国刑法改革的思想指南。
《论犯罪与刑罚》所论述的论题主要是刑法学的内容,也有犯罪学和刑事诉法学的内容。即从其内容看,这一选题涉及跨学科的内容。由此可见,一些流芳百世的论著往往是跨学科的宏观性论著。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时,导师往往强调在本学科内选题,且要小题大做,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7、在名著写作过程中得到学术人的启发、帮助和鼓励
贝卡利亚生长在贵族家庭,从小养尊处优,他具有在贵族家庭中生活的“纨?子弟”的很多致命弱点:他性格懦弱而且腼腆,不愿多与人交往,更怕成为引人注目的对象,缺乏社会活动能力,沾染着严重的贵族鄙俗气,过份依恋小家庭的温暖生活,生怕生活的安宁受到破坏,经常表现得胆小谨慎,他有时很懒惰,不愿动笔写作,连写信都常常请人代笔。但是,贝卡利亚具有精神上的正义感和追求真理的信念。如果没有人帮助他克服这些弱点,贝卡利亚的闪光思想也许永远不会变成激昂的呼声。这些帮助、启发、鼓励贝卡利亚的人就是韦里兄弟以及拳头社的其他同伴们。当拳头社的同伴们建议贝卡利亚写《论犯罪与刑罚》(即对刑事立法批判)这一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的论题后,拳头社的同伴们在贝卡利亚的写作过程中继续与他讨论这一论题,并提出问题,在同伴们的启发、帮助和鼓励下,贝卡利亚的懦弱、羞怯、遁世哲学观念被内心中追求真理的激情所压倒,并以战斗的姿态全身心地投入到写作之中,并最终铸就了惊天之作《论犯罪与刑罚》⒀。
8、学术思想自由,敢于抨击社会弊病
拳头社是由一批先进的知识青年组成的小团体,在拳头社里,成员们阅读和讨论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学术氛围浓厚,同伴们平等相待 ,各抒已见。在这一团体里,贝卡利亚学术思想自由,与成员们共同抨击社会弊病。这也是《论犯罪与刑罚》的崭新刑法思想产生的重要原因。
9、写作不是为了追求个人功利,而是为了追求真理
贝卡利亚撰写《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目的并不是要追求个人私利,既不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也不是为了取得政治利益,而出自于内心追求真理的激情,虽然他性格懦弱、羞怯,但是,贝卡利亚具有社会责任感。
10、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勇于创新
贝卡利亚从小就在数理课程中表现出天赋,具有非凡的想象力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且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优美的文笔,因此,拳头的同伴将极具挑战性的论题《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交纶贝卡利亚去写,贝卡利亚在拳头社伙伴们的启发、帮助和鼓励下,充分发挥其非凡的想象力,勇于创新,提出并论证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等先进的刑法思想和刑事诉讼理念。
11、家庭经济富裕,写作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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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5〕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宿迁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宿迁市气象局是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江苏省气象局和宿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应将气象探测设施纳入治安管理范围,重要设施应由市、县(区)政府挂牌保护,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不得因部门或个人利益破坏气象探测设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新闻舆论监督,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八条 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第九条 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件。
  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件执行。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污染气象监测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件执行。
  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第十条 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
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一条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执行。
  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3°。
  第十二条 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100米范围以外(含100米),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
  第十三条 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制订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划,经论证后纳入市县城市总体规划。气象主管机构在新建气象站点、添置气象设施时,应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保护范围等技术文件送达建设、规划、无线电管理、国土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国土、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通过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第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或其设施的,应提前一年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其设施的,应提前一年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七条 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该站的所有单位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当事人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保护内容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气象观测站点类别或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如有调整,则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和各种
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附件:

各类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
边缘和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的保护标准

站类或项目
名称 国家基准
气候站 国家基本
气象站 国家一般
气象站 太阳辐射
和日照等
与障碍
物距离 成 排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
≤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
≤7.13° 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孤 立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
≤7.13° ≥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
≤18.44°
与铁路路基距离 >200米 >200米 >200米
与公路路基距离 >30米 >30米 >30米
与大型水体距离 >100米 >100米 >50米
与作物、树木距离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
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污染气象监测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