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律师眼中的律师/王思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45:26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律师眼中的律师

王思鲁


   本文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王思鲁从事律师生涯的切身感受记录,有感即写,不成体系。这些记录深刻透视了律师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种种奇特现象,是学者研究律师的绝好题材,是当事人了解律师行业的导航。

◆涉及法律问题,当事人第一步最好不是请律师,而是应该通过搜索引掣搜索,阅读相关的法律资料。比如,如果您被指控受贿,那么,搜索“受贿”、“经济犯罪”,所搜出的资料肯定对您有帮助。

◆互联网作为虚拟世界,充满变数,甚至虚假,理性的选择是睁大眼睛透视律师如何打官司来感悟律师的风格和水平,而非看谁排名前(是不是用钱买的?),谁内容多(是不是通过网络技术造出来的?),谁打的旗号响(是不是实质上为个人小网站,而非真正的“中国律师网”、“中国刑事律师网”?)。通过搜索引掣输入“律师”、“中国律师”、“著名律师”、“知名律师”、“广东律师”、“广州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房地产律师”、“涉外律师”、“公司法律师”等字样,的确可迅速寻找到大批律师,但真不能凭内容多少,谁打的旗号响,抑或谁排名前,谁与领导、名流有关系,谁是律协的会员来衡量律师的水平。只有花点时间浸润在网上琳琅满目的律师经办的案例中,审视辩护词、代理词及判决书等文书,才能真正感悟到律师的风格和水平,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律师。

◆任何自吹自擂的“著名律师”、“知名律师”等宣传,都是不正当竞争,往往也是“无料”的最好证据。近期,权威媒体报道中,列举了从网上搜索到的一些典型虚假宣传案件,摘录如下:

“广州特大所资深律师黄XX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广州资深律师张XX专业提供广州律师服务”

“深圳XX律师专业的知名律师”

“东莞知名律师XX”

“南方知名律师XX”

“中国著名律师XX”

“广州第一大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XX律师”

“刑辩律师请找著名律师XX”

“XX刑事辩护网让您请到最好的刑辩律师”

“广东XX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邓XX”

“北京律师在线,资深刑辩律师”

“深圳著名女律师XXX”

“深圳著名黄XX律师”

“刑事诉讼律师给您最专业...”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辩护”

“深圳著名律师李XX专业刑事律师”

“著名刑事律师刘XX”

“深圳著名律师事务所专业资深律师”

“广州著名律师赵XX提供各项专业法律服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力度,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加快我国制药企业科技创新步伐,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实施药品GMP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药品GMP,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药品GMP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为提高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两个三类新药证书。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在向我局申请开办资格时可以提交新药Ⅱ期临床研究批件,待生产企业建成后,申请药品GMP认证时,必须提交新药证书复印件,方可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三、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生产应在2000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应在2002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其它剂型或产品完成GMP认证时间,我局将根据实施情况决定后近期公布。
实施药品GMP认证工作,将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合进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将不予换证。
四、自1999年5月1日起,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我局方予以受理仿制申请。
五、为推进我国药品GMP实施进程,鼓励制药企业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我局对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一)在申请新药研究和生产时,对按GMP实施规划要求,提前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可按加快程序予以审批;
(二)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过去凡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韩国《外国法律顾问法》概况及法律市场开放和应对动向考察

杜向前


  韩国会2009年3月2日通过了《外国法律顾问法》。该法的通过可以说是韩国104年(大韩帝国于1905年公布了首部《律师法》)来首次确立的韩国法律市场开放的法律依据。该法新设外国法律顾问制度,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设立分所。[1]

一、韩《外国法律顾问法》促进背景及制定经过

  2005年8月,韩法务部设立外国法律顾问法制定特别分科委员会开始着手“外国法律顾问法”相关内容的讨论和制定事宜以确立韩国与美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达成的分阶段开放法律市场的国内法依据,促进韩国法律服务国际化和适应法律国际化发展大趋势,防止法律市场开放带来的混乱和保护法律业务委托当事人权益。2006年11月22日,韩法务部公布了《外国咨询师法》草案内容并对立法背景等进行介绍。2007年7月17日进行立法预告。2008年10月向国会提交《外国法律顾问法》草案。2009年3月2日,韩第281次临时国会第11次大会通过了《外国法律顾问法》。《外国法律顾问法》并将在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即2009年9月份正式实施。[2]

二、韩《外国法律顾问法》主要内容

1、引进外国法律顾问制度

  韩《外国法律顾问法》引进了外国法律顾问制度(FLC : Foreign Legal Consultant),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内设立分所,允许外国律师以外国法律顾问身份在韩国从事外国法律相关咨询业务。目前韩国的外国法律顾问制度仅限于与韩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2、设定外国法律顾问师业务范围

  韩《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法律顾问师可以外国法律顾问事务所的成员或所属外国法律顾问师、国内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外国法律顾问师的身份从事法律业务。目前外国法律顾问师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有关“原资格国的法律及原资格国缔结的条约、普遍承认的国际习惯法”的咨询及适用“原资格国的法律”的国际仲裁案件的代理业务等。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法庭辩护等韩国内法事务。

3、明确外国法律顾问师的资格认证和登记事项

  韩《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律师要想在韩国从事业务活动应首先取得法务部长官资格认证并在大韩律师协会进行登记。要想获得韩法务部长官认证,申请认证者应具有在本国从事3年以上法律事务的经历。在韩国从事有关原资格国法律的调查、研究、报告等事务的经历可以计算入前述所要求的“3年以上法律事务经历”时间内,但最长只能为2年。在国外从事相关业务的最多可计算为3年。《外国法律顾问法》同时对外国法律顾问拒绝登记和登记取消的事由予以具体规定,对轻微的违法行为以罚款的方式进行惩处。

4、外国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的设立和运营

  为贯彻世界贸易组织(WTO) 多哈发展议程(DDA:Doha Development Agenda)法律服务协议案规定的仅允许代表律师事务所形式的商业存在和维护韩国法律市场秩序,阻止不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的个人事务所开业,韩《外国法律顾问法》目前只允许设立与现有外国律师事务所有关联的分所模式的外国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

5、规范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韩《外国法律顾问法》明确规定“外国律师”的名称改为“外国法律顾问”。“外国法律顾问”可以附注原资格国家名称和律师字样。比如“美国法律顾问”可以同时标注“U.S. Attorney-at-law(美国律师)”字样。外国法律顾问在韩国内设立的事务所“外国法律顾问事务所”改为“外国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在韩国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名称后可附注“外国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名称。

6、规定外国法律顾问师的义务

  为确保外国咨询师忠实履行业务和保护委托当事人,《外国法律顾问法》规定外国法律顾问1年内在韩国时间应不少于180日以上,同时不得侵害或泄露与业务有关的秘密以确保外国咨询师忠实履行业务和保护委托当事人权益。禁止同国内律师、法务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士、关税士进行收益分配、合伙(同业)及雇佣等业务合作。此外,韩《外国法律顾问法》还规定了外国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合伙人应加入事务所运营损害赔偿责任保障保险以促进对法律业务委托当事人的保护。

三、韩国法律市场开放现状考察

  韩《外国法律顾问法》确立了“国际法律市场开放趋势”的国内法法律依据和基础。但韩《外国法律顾问法》的通过和实施并不意味着外国法律顾问同时可以进入韩国法律市场。自由贸易协定在第一阶段法律市场开放之前通常要求“制定或实行促进开放的国内法依据”。因此外国法律顾问能否进入韩国法律市场最终还要取决于韩国与相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是否生效来确定。

  目前韩国已经与智利、新加坡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但已经生效的《韩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和《韩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未对法律市场开放事宜予以规定。[3]

  《韩印(度)自由贸易协定(FTA)》和《韩欧盟(EU28国)自由贸易协定(FTA)》正积极进行磋商(韩国与瑞士、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达成协议)。韩国与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也在磋商之中。《韩印(度)自由贸易协定(FTA)》提出了第一阶段开放方案,《韩欧盟(EU28国)自由贸易协定(FTA)》则对三个阶段的开放方案进行协商。《韩东盟(ASEAN)自由贸易协定(FTA)》预计依据准互惠原则进行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开放协商。

  目前《韩美自由贸易协定(FTA)》和《韩东盟贸易自由协定(FTA)》正在等待国会批准。以《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例,韩国法律市场应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分三个阶段进行开放。在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的同时开始的第一阶段开放中,允许美国法律顾问从事有关“美国法律及美国缔结的条约、普遍承认的国际习惯法”的咨询及美国律师事务所在韩国设立分所。《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2年内开始的第二阶段开放中,允许美国律师事务所和韩国律师事务所之间提供业务协助,从第二阶段开始韩美两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共同受理存在韩国法律和美国法律适用争议的案件和分配收益。实事上等于打开了美国律师事务所受理韩国内案件的大门。《韩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5年进行的第三阶段开放中允许美国律师事务所和韩国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同业),而且具备一定条件的合伙(同业)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韩国内律师。[4]

四、韩国应对法律市场开放采取的措施

  事实上由于韩美自由贸易协定(FTA)和韩东盟自由贸易协定(FTA)迟迟未能获得国会批准,外国律师真正开始在韩国从事业务活动仍尚待时日。但韩国法律界已经认识到法律市场开放后将可能遭受到的冲击。以法国和德国为例,1970年代法国法律市场开放后,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大举占领法国的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法国前25位律师事务所中,法国本土律师事务所仅有4家。1998年德国法律市场开放前,德国有500多家律师事务所约5万多名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但法律市场开放后,德国10大律师律师事务所中,英美国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就有8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