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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法上访之综合治理/王治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46:25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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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涉法上访之综合治理

王治朝 

 
  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隐藏在社会中的深层矛盾被激化,加之法律和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客观存在空白,直接导致了各种形式的上访、群访、告急访多发。如三农问题、企业改制问题、下岗失业问题、贫困人口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反腐败问题、干群关系问题等,我们所要探讨的涉法上访是上访中的一种特殊类别,主要是指上访人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不服,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又未能如愿,继而通过非法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机关投诉或者请愿的活动。主要成因表现为:对司法机关或工作人员不信任,想通过上访的方式加压;上诉人通过诉讼所得利益与自己的期望值差距悬殊,或败诉后不满;对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执行不及时或执行不能不能接受,企图通过上访解决;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处理方式方法不得当使上访升级;历史原因形成的“拦轿喊冤”和指望“青天大老爷”解决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有问题就越级上访;党委、政府、人大等多元化监督体制为上访人创造了条件。就目前涉法上访的总体分析来说,法院判决、裁定和执行方面是引发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的焦点。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一项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一蹴而就和听之任之的思想都是极端有害的。涉法上访问题虽然因政法工作引起,但绝对不能孤立地看问题。涉法问题能否得到很好地解决,还必须得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笔者认为,研究探索综合治理是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关键,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一、治理涉法上访需要综合运用多种举措。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正确理解其内涵,就是要我们认识到社会文化的多元化要求社会矛盾与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治理涉法上访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1、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路和架构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了有效的遏制和预防作用,基于此认识,我们提出涉法上访问题综合治理的思路,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在时机成熟时,可以成立相应的机构针对不同的上访案件,实行灵活多样的多部门联动、合署办公、沟通协调、并案解决等方式方法,将问题解决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2、加大对信访工作的立法力度,规范信访行为和工作程序,畅通信访渠道。2005年施行的《信访条例》从政府提供便利条件、公布信访通讯信息和信访接待日制度等三方面规定来促进信访渠道的畅通,实行四个举措规范信访行为,对信访工作起到了很大的规范引导作用。应当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宣传鼓励群众运用法律手段和诉讼渠道来来解决矛盾纠纷。
3、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开辟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绿色通道。近年来,很多地区针对重大疑难的涉法案件,通过定期召开公检法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方联席会议,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等方式,创新和完善了“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解决涉法上访机制,开辟了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绿色通道,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另一方面,也要坚决纠正怕赔和不愿赔的错误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对经过复查认定是错案的,坚决依法纠正,依法及时赔偿,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4.加强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通过公开审查等形式,提高涉法上访案件的息诉率。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保护群众利益上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刑事与民事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性地联系沟通,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时,注重协调沟通,切实解决群众上访问题,同时不断加强法律的监督力度,严格办案流程和办案时限,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是坚持公开审查制度,增强办案公正性和透明度,通过息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涉法上访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体现在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和公正严明的执法队伍上。当前,诸如信访部门的地位、信访案件查处的力度、信访接待人员的待遇、信访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激励与奖惩制度等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因此,集思广益、建立并完善一套切实有效的信访工作制度迫在眉睫:
  (1)涉法上访案件异地交换办理。许多信访案件的发生就源于地方利益、部门保护主义使得案件久拖不决、久受不查。建议在办理涉法信访案件时,采取对信访案件由省级信访部门统一调度并以省级名义,实现信访案件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交换办理,来克服地方和部门因利益关系造成的壁垒。在办案中,通过办案人员的交流学习,提高解决涉法上访工作能力,探索解决新途径。
(2)建立网络机制和大信访格局。加大对信访工作的科技投入,实现信访部门同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微机联网,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的资源,及时沟通信息,快速反应,逐步实现“网上控访”。 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及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探索实行联络员制度,通过汇报会,联席会、交流会等形式,及时分析涉法上访的形势和动态,排查热点、难点问题和不稳定因素,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3) 注重调查研究,慎重确定“无理访”。 上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却经常遭受各种限制、剥夺与无理的阻碍,使上访者被迫用其他非常手段,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实践来看,有些被确认为“无理访”的案件,经过重新调查、取证和落实,又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对确实构成犯罪的无理缠访,要依法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来满足自己无理要求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4) 建立案件监督机制,防止推委扯皮和分流后的失控。分流机关要强化监督,建立健全案件监督机制,对交办案件要定人员、定标准、定审理期限;对分流案件要“及时分流、及时督办、及时催要结果”,上下协调,相互促进。通过制定涉法上访案件办理流程图等方式,使各个办案环节一目了然,严格规范办案,并建立健全操作性强的考核评估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分流后的推委扯皮和案件的失控。  
(5)依法处理为原则,赔偿补偿有法有据。处理信访案件同时就是一个宣传法律和引导群众理性上访的过程。对于上访人的赔偿或补偿应当以存在过错和责任追究为前提,严格依法处理,决不能单纯地为了息访罢访而进行赔偿或补偿,形成错误引导。
 三、建立健全执法质量考评体系
  执(司)法质量是关系涉法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法上访,我们能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那些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影响办案质量的司法人员的责任,从源头上堵塞有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机制。要建立完善主要领导接待日制度和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制度,各专设的信访部门是信访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一旦引发的信访问题,就由应由其负责接待和解决。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政法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要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执法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运行机制。负责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部门要依法律、按政策办理涉法上访事项,确保处理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认真履行监督和查办职责,主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提出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探索建立涉法事项回访反馈制度,视情节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体系,凡是涉法上访问题合理投诉多的单位、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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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8〕1号

印发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616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劳社函〔2004〕9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河源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下同)都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按照“先启动,后扩面,再完善”的原则,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先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范围,其他单位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
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和其他驻河源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等业务工作。财政、卫生、地税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暂实行统一政策,分开核算,分级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7%为基数,按在职职工总人数逐月计征,与医疗保险费统一征收,分账管理,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单位管理费用。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生育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转让、兼并、撤销、改制等原因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单位破产或被撤销的,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单位被转让的,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单位被兼并的,由接收单位清偿;
(四)单位改制、承包、租赁的,由经营者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存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违反本办法,少缴或不缴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
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享受有关规定假期外,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
1.顺产(含满7个月以上的引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计发,难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计发,剖腹产或多胞胎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0%计发。
2.流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二)生育津贴:
1.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顺产(含满7个月以上的引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0%计发,难产(含剖腹产、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0%计发。
2.流产的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3.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的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难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剖腹产(含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流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违反国家、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
(二)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的;
(三)不能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证件及证明材料的。
第十二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产后3个月的,由女方所在单位携带职工的身份证、结婚证、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或者流产、新生儿死亡的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上环证或结扎证(计划内生二孩的夫妇需一方结扎证)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在办理手续后的次月一次性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营养补助费拨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各单位女职工生育按此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原单位或国家、省规定标准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给予补足。
第十三条 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审计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作基金收支、运行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并接受人大、财政、审计、工会、妇联及参加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的工会、妇女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的宣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除追回全部本金外,依法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责成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或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1983年10月19日)

 

  最近,党中央召开了十二届二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会上,邓小平、陈云同志就整党问题和反对精神污染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对保证搞好整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团组织,尤其是省、市、自治区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务必把学习二中全会文件,贯彻二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

  (一)中央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党的作风和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整党是夺取现代化建设伟大胜利的重大步骤,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保证。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整党的重大意义,教育团干部中的党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和其他有关的整党文件,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整党,严格遵守党章,遵守《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起模范作用。省、市、自治区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首先抓好本单位的整党工作,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对党员团干部思想上、作风上、组织上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调查研究,能解决的及早解决。在整党过程中,各地团委还要抓好结合整党组织团员学习整党文件,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的工作。

  (二)贯彻二中全会精神,全团要站在同精神污染作斗争的前列。当前,思想战线确实存在相当严重的混乱状况,存在着精神污染的问题,严重地影响到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青年的思想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当前的建设事业,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未来与命运。我们一定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抵制精神污染的斗争与青年工作的密切关系。共青团必须站在斗争的前列。各级团委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把抵制精神污染作为一项大事情来抓。

  (三)抵制精神污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当前要抓好队伍建设。要教育团干部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自觉地抵制精神污染的侵扰;要办好管好团的刊物。团的系统出版发行的各种报纸、杂志、书籍绝不能搞精神污染,不允许刊登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内容。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要认真把关,并着手检查近几年来刊物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地总结经验教训;要对青少年受精神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看看青年到底在哪些方面受到哪些污染,当前青年中主要的错误思想倾向是什么,青年受污染的渠道是哪些,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要注意发现、培养、树立一些反对和抵制精神污染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事迹,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地团委要掌握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上级团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