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3:10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
------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从北京教师孟娟维权一案败诉谈起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

  [ 前面的话 ]
  2004年12月8日,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孟娟老师的诉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的人事争议民事诉讼第一审败诉了。截止2005年3月31日,孟娟老师的教师申诉无果,行政诉讼一、二审败诉,人事争议仲裁遭遇“不受理”,随后的民事诉讼第一审同样遭遇了败诉。
  教育部公布,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共有教师1249.8万人,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共有专任教师81.4万人。全国普通高中、初中、中专和中技专任教师486.3万人。全国小学专任教师570.3万人。对于这一群体党和政府从我国大力发展教育这一基本发展战略出发,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了教师申诉行政法律制度。教师申诉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为维护广大教师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救济途径。教师申诉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所在从事教育服务的教育机构侵害时的申诉权利具体法律化。孟娟运用多种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均陷入无果与败诉的尴尬困境,为什么会这样?静观全案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了解与掌握。广大教师们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一个全新课题。
  本文试通过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维权一案, 以及孟娟老师的教师申诉、人事争议仲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本人《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的基础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教师申诉》这一法律手段充分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案情 ]
  [1、媒体报道的回眸 ]
北京一教师要求学校公开收入被停职 上告一审败诉
新华网 2004年12月9日 法治频道-法治新闻
北京市朝阳社区学院女教师孟娟在学院某次全体大会上公开发言,要求校领导公开收入。之后,她又向有关部门举报领导“有经济问题”。学院认为孟娟先是搅扰会场,又无理取闹,造谣中伤领导,遂对其通报批评,后又让其停职检查。孟娟不服,将朝阳社区学院诉上法庭。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12月8日孟娟接到判决书,孟娟败诉。孟娟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女教师要求领导公开收入
48岁的孟娟,是朝阳社区学院教师,有20余年工龄,教计算机课,又任校网络管理员。现在她处于停职状态。
孟娟的被停职,可追溯到一年前。2003年7月期末,孟娟向学校打听自己的考核情况,无果。因考核关系到年终奖,她拒绝领取当年年终奖。“这个为什么不能公开呢?”孟娟对考核不透明有意见。
2003年8月15日,朝阳社区学院召开全体教师大会。校领导发言结束后,坐在台下的孟娟突然向领导请求发言。领导同意后,孟娟做了一个发言,主要内容是希望校领导公开收入,包括加班、值班劳务费以及校务公开。据该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师介绍,孟娟说完后下面的教师都鼓掌,台上的领导没说什么就让散会了。
朝阳社区学院一位卢老师说,校领导公开的工资只是工资条部分,而领导们还存在很多隐性和不透明的收入。记者看到,在该校教职工BBS上,有很多帖子质疑学院在收入分配上的一些问题。
孟娟发言后半年时间里,她与校领导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1月19日,学院又召开教师大会。会快开完时,孟娟提出要发言,领导没答应并宣布散会。
散会后,孟娟将准备的发言稿复印了几份,并发到几个教师的办公室里。
2004年1月到5月间,孟娟先后向朝阳区委、北京市纪委、市政府提交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我校领导的一些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希望上级调查”。

被通报批评后停职
2004年5月17日,朝阳社区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上以校党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给孟娟同志党内通报批评的决定》的文件。
通报批评的当天,朝阳社区学院又下发《关于孟娟同志停职检查的决定》。该文件称,通报批评后,“孟娟同志无视组织纪律和党组织的决定,拒不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教育,态度恶劣。为此,党委决定责令孟娟同志停职检查。”具体为:孟娟停止学院网站的网管工作,交出网络办公室的钥匙;停止4门课的授课工作。
一位教师告诉记者,孟娟不接受处理,拒绝交办公室钥匙,校方派人将网站办公室的门卸掉,孟娟随即被清出。
朝阳社区学院孙校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孟娟有许多偏激行为,说了很多不负责任的话,但本着团结、教育的原则,校领导曾反复与孟娟沟通,乃至带着礼物亲自上门做她的思想工作,但孟娟拒不接受同志们的帮助教育和耐心规劝。
之后,按要求孟娟写了检查,但未能通过。校方认为,孟娟的检查不深刻,看不出诚意。

告学院一审败诉
8月2日,孟娟向朝阳法院提交了对朝阳社区学院的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决学院恢复她原有工作,补发工资,支付因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等。
11月15日上午9点半,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孟娟告朝阳社区学院一案。孟娟与她的律师出庭,朝阳社区学院院办公室主任王宁峰与律师出庭。法庭只是认证了一下双方的证据。此次开庭进行了半个多小时即结束。11月23日下午,朝阳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12月8日,法院下发判决书,孟娟败诉。法院认为,孟娟对学校有意见“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正常途径提出”,而孟娟采取了过激方式,“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势必影响被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学校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
接到判决书后,孟娟表示不服要上诉。

(本报记者邢学波 报道网址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12/09/content_2312378.htm)




  [2、维权过程 ]
  1、事件的主要过程:
  2003年7月学期期期末,孟娟因对学校年终考核不公和不公开持有意见,未拿2002-2003学年度年终奖。
  2003年8月15日,孟娟第一次在全校大会上发言(经过朝阳社区学院校长孙桂华和副校长孙国强的同意后)时,赢得热烈掌声。主要内容是:希望校领导公开自己的全部收入,包括加班(还有非典时期的双倍加班费)、值班和劳务费、以及其他校务公开的要求。无果。
  2003年12月24日,孟娟向孙桂华提出,校领导如不公开全部收入,就作第二次发言。
  2003年12月31日,孙桂华找孟娟谈话,发生了争执,孟娟仍坚持要求校领导公开全部收入,并要求第二次发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商洛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
容积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原建设部2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制定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规划部门举报和反映违反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在下达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第七条 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4.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八条 建设用地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得调整容积率:
1.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2.建设用地内有违法建设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整容积率的。
第九条 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2.论证。市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市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征求主管副市长的意见;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和市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和商州区政府(或商丹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规划调整进行论证;
3.公示。市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4.批准。经论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容积率调整条件的,由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将容积率调整情况通报市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
5.许可。经市政府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市规划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交纳建设规费凭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第十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加容积率,在5%以内(含5%)的,按原成交土地总价款的楼面地价(楼面地价=土地成交总价款÷调整前的总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超过5%的,按原成交土地的楼面地价或相邻地块相同性质土地现时市场评估最高楼面地价中的较高者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为:增加的建筑面积×对应的楼面地价)。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市国土部门核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因增加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而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建设规费,不得减、免、缓。
第十二条 拟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中,在建筑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的误差,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2%;
2.总建筑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
3. 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
4.总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按累计计算,允许的总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要依法核实竣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
第十五条 市国土部门在项目竣工以后,应对超容积率的情况进行复核后,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市建设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予以核实,对超容积率的,要及时通报市规划、国土、城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严格监督规划的实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对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同时通报市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将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商丹园区管委会、商州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过原容积率建设的,根据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采取限期拆除、责令整改、罚款后补办相关手续等方式处理:
1.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法限期予以拆除;
2.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规定的容积率执行,限期改正错误,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处理决定缴清规费后,15日内到市国土部门补办土地手续,并且按照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200%补缴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到市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进行设计,随意变更,擅自提高容积率的设计单位,由市规划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罚款、降级或吊销设计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按照规划批准文件进行施工,随意更改规划、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由市建设部门依法予以罚款、降级或吊销企业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和商丹园区管委会、商州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请各县区参照执行。


关于湖北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32号




关于湖北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报送〈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报告》(鄂环然[2001]1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石首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石首麋鹿自然保护区是为恢复麋鹿野外自然种群而建立的,应以麋鹿的数量增殖、习性野化和扩大野外放养点为主要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科研工作,积极恢复保护区湿地生态系统,并开展野外放养点的选择,有计划地实施放归自然活动,使保护区成为我国麋鹿最终回归自然的重要基地。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567公顷,但巡护工作应不限于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外麋鹿活动地区也应进行定期巡查。原则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但应进一步核实面积。

  三、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保护和管理规划。应当尽可能恢复保护区内作为麋鹿栖息地的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并兼顾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保护,减少人为不利干预。如经科学论证确有必要,可清除过去人工栽植的杨树。人工围栏应是开放性的,除了有防洪救护功能外,还要兼顾保护区内、外湿地生态系统的天然联系,考虑到野化麋鹿习性、扩大麋鹿采食范围及维持湿地水体自然交换和湿地生态过程的需要,全面考虑,合理规划,防止把保护区变成麋鹿的驯养繁殖场。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学研究规划。科研工作要紧紧围绕保护区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为湿地生态恢复、麋鹿数量增殖、习性野化和扩大野外放养点提供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依科学规律野化麋鹿,回归自然。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宣传教育规划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鉴于保护区本身就是天然的动植物园,建设人工湿地动植物园和保护区外围生物围栏均应事先经过科学论证,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和病虫害的引入,并应限定在实验区和保护区周边地区进行。生态旅游应突出宣传教育,可充分利用有关宣教设施,也可增加观鸟项目。保护区内所有房屋、瞭望塔、道路等建设都应精心设计、施工,尽量减少占用湿地。如不能避开,可采用搭桥模式,防止阻水,并注意与当地自然景观相协调。

  六、保护区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适当给予补助。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并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见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然[1996]507号文)的框架和内容要求,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