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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赵华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43:23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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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域名法律保护的探讨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nternet Domain Name

赵华艳 山西财经大学

[中文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迅速地改变着整个社会生活,它的出现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域名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等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现行法律却有待完善,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目前法律上侧重于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域名的保护,这是不公平的。此文目的在于呼吁我国加强域名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本文首先介绍了域名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基本特征,对域名有了大体的认识;其次对域名法律保护的国际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我国应该借鉴某些先进的制度;再次介绍域名法律保护的国内现状并指出我国域名保护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其他学者的观点,从立法、理论、实践和技术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认为的合理建议和解决办法。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has changed the whole social life profoundly and quikely.At the same time its appearance brings a series of questions.The question of domain name is one of them.The question of dispute between domain name and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been followed with interest universally by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academic circles.But the present law needs perfection.It can not keep abreast of the quick development of Internet.At present the law lays particular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t neglects the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It is unfair.This article is in order to call on our country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 and perfect the interrelate law and regulations.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 domain name’s concept.legal character and basic feature,so has a general recognization;then analyse the international present situ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 and point out that our country should draw on some advanced regulations;third introduce the internal present situ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omain name and point out the deficiency of it;at last combine other scholar’s viewpoint,from the four respects of legislation.theory.practice and technology put forward some proposals and settlemental measures that I think reasonable.

[中文关键词]:
域名 法律保护 驰名域名 防御域名 否认声明

[Key Words]:
Domain Name;legal Protection;Famous Domain Name;Defence Domain Name;Deny Statement

前言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的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互联网以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形成了全球性的、开放的、互联的网络空间,它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法律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随着互联网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域名作为一种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已成为一个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纠纷,域名问题引起了国际国内学理界的关注。据报载,到1996年底,我国有400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麦当劳公司为了取得McDonalds.com的域名,付出了800万美元的代价;北京一家公司因将他人商标大量抢注为域名,多次被推上被告席……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被人们重视,对域名在法律上的保护也值得探讨。

第1章 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

第1.1节 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的概念,在立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1]“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务的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使用或区分而使用的一连串有意义的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的符号,它与计算机的IP地址是一一对应的”;“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2]“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所有信息资料的索引。”[3]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多数侧重于技术性理解,而忽视了域名的独特功能。笔者认为,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定位和身份识别的字符化地址,容易识别和记忆,与IP地址相对应。从法律角度讲,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第1.2节 域名的性质

域名的性质问题也就是域名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否是知识产权。这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域名还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某些域名注册后经过商业使用和宣传获得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效果,这部分域名可以获得与传统商业标识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标识功能并非域名必备的功能,并非所有的域名都具有商业标识价值。
第二种观点,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其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域名权,是指域名持有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依法享有的专有权。[4]其理由是: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第三种观点,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归入工商业标志一类,因为它与商标、商号、原产地标记均具有工商业标志的标识性和区别功能;域名的价值性使其构成企业的无形资产;注册域名而产生的域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法律确认性、时间性特征[5]。
第四种观点,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对其尚未做出专门性规定。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所以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还存在许多争议,但域名在总体趋势上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确,域名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之间有一定区别如全球性、时间性等方面,但他们具有许多相似处。域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征:首先,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它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即客体的非物质性。其次,域名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它包含了人类的智力创造活动。域名之所以能够容易让人记住,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域名所有人申请时为了吸引网民再次访问精心构思、选择、创造较有特点的域名。这本身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域名的构成不象通讯地址一样机械地具有唯一性,域名有创意,有智力劳动在其中,即使对于那些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的创作高度很低,也有其特别的含义。比照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对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加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再次,域名具有专有性,这一特征类似于商标、商号、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应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域名又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不宜划归到现有某些权利之下。由此可见,域名应当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至少是一种趋势,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有待探讨。

第1.3节 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3.1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域名的唯一性不因行业、商品、地域等不同而改变。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性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地址,即IP地址,每个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1.3.2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唯一性的延伸,一个域名只能注册一次。“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域名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域名具有绝对排他性,即某一域名已为某用户注册使用,其他用户就不能以同一域名再进行注册。
1.3.3标识性。
域名系统是为了标记和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用户计算机而建立的,具有明显的标识性特征。域名能为计算机所识别,同时也为网民所识别。域名的标识性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征,计算机能够识别不同的域名,只要有细微的差别即被识别,同时,网民也是通过域名来识别不同的网站。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是全球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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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1990年6月13日,民航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要求
第四条 责任
第五条 授权
第二章 适航指令
第六条 概述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除非特别指明,以下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当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情况之一时,颁发适航指令:
(一)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产品之中;
(二)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
(三)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
(注)外国适航当局指批准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或等效文件的国家适航当局。
第三条 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
第四条 责任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其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其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适航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因执行按本规定颁发的适航指令所造成的经济影响,中国民航航空局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授权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名义颁发适航指令。
航空器适航司司长可根据特定的情况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适航指令。

第二章 适航指令
第六条 概述
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现民用航空产品上存在有如第一章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将以适航指令的形式加以指明,并且在适航指令中规定强制性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中国民用空空局颁发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颁发;紧急情况时,以电报的形式颁发,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
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 33 号

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促进铁岭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使用期满后,可以续签。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土地评估部门评估最低底价收取。一次交纳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首次付款不得低于25%,其余部分按会计年度平均分摊缴纳。
(三)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教育、科研、民政福利、文化、卫生事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如改变使用用途,须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五)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费可适当减免。
(六)利用经土地部门确认的废弃地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 (七)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土地,可享受更优惠的政策,视项目可无偿向外商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中止或终止时,土地使用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八)在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凡属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规划区外的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土地费用可以一事一议。
(九)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资源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下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一)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二)外商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从运营之日起,2年内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政策,具体数额为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本级财政收入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兑现。
第四条 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二)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属市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
(三)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
(四)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
第五条 外商投资额在 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按市重点项目对待,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特殊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第六条 奖励引进外资有功人员。
(一)对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引资者,外商实际缴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O.5%给予奖励;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按缴资额的0.6%给予奖励;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其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副县(处)级以上的按 50%兑现;副县(处)级以下(不含副县处级)的全额兑现。
(二)以上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后的30日之内兑现。合资合作项目奖金由受益单位兑现,外商独资项目奖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七条 对铁岭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按程序授予“荣誉市民” 等荣誉称号。外商在我市投资,其境内的亲属。外商投资企业所聘用的人才(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可免费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八条 本规定由铁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