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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缘何忙于做“生意”/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01:13  浏览:9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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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缘何忙于做“生意”
杨涛
“最近生意怎样”,一段时间以来,这已成为《鄂东晚报》的记者们心照不宣的打招呼用语。所谓的“生意”和“办案”,就是记者们去一些出现问题的单位进行采访,而后被曝光单位主动找到记者或被动地叫去看稿,在交纳一定数额的“宣传费”或“征订费”才能免灾。而这一切都在报社领导明里暗里支持下进行的,有时为了震住被曝光者,报社老总会在发稿签上写下“此事件十分严重”等意见,再交给记者以出示人。(见《中国新闻周刊》第205期)
是什么促使记者们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干起敲诈的勾当,原来是报社的创收任务在作祟,报社从年初就定好了全年创收计划,从老总到普通的记者都有创收任务并与其工资挂钩。2003年,为保证完成任务,报社还集体组织了一次“以打击乱收费促使报纸创收”的特别行动,在领导的纵容下,报社全体记者出动,当年就从学校敲得人民币100万元之多,黄岗市除黄岗中学外,大一点的学校无一幸免。以监督学校乱收费为已任的记者和报社,竟以监督名义敲诈乱收费学校,最终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和被监督者成为了一丘之貉。
报社和记者走到这一地步,真是新闻界的丑闻。媒体也好,记者也罢,他们进行舆论监督、充当“大众良心代言人”,但在事实上他们并没有特权,其所行使的仅仅是公民所具有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监督权利,其的权威来自于媒体后面依托的公众的信任,进行虚假宣传和其他违反新闻原则的事情,都是拿公众的信任进行交易,是在欺骗公众,最终也损害了媒体自身公信力。
当然,媒体在市场化迈进的路程中,追求经济效益是不可避免。但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却不能改变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天职。因而,作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前哨——记者,其的采访活动是必须与经济效益脱钩,经济效益只能由不进行新闻报道的广告和发行部门进行,新闻报道与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因为,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事实必须客观、公正,而这一切都必须与其报道的对象在没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给记者创收的任务,那么记者就可能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取金钱,从而有损于媒体的职责与使命。在这一点上,记者与司法、行政官员一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与其所接触的对象保持利益距离就是容易造成腐败和堕落。真记者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还带来了假记者的泛滥,人们常常将假记者的敲诈行为认为理所当然。据《?望新闻周刊》报道,2004年,仅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就打掉了非法记者站21个,查处假记者8名。据估计,在山西最少有100多名假记者在活动。
其实,记者该如何来为报社创造效益呢?记者应当是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拿出能吸引读者和为读者称道的好稿来,这样报纸的发行量才能上升,报纸的发行量上升了,才能进步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做广告,使报纸有良性的发展。这一点上,《鄂东晚报》真该好好学习才创刊一周年的《新京报》,看看人家是如何能在竞争激烈的北京报业独占鳌头。记者唯一可以与经济关联的就是发稿的质量和奖金挂钩,好稿高酬,差稿低酬,但这并不是要记者去为报社创造效益,而是报社凭记者写稿的贡献给予他们的待遇。
靠出卖公众的信任、敲诈采访对象来创造效益的报社,我们姑且不谈其触犯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就从报社自身角度上讲,也是既不能长久发展,最终也会为公众甚至为自身的正直记者、编辑抛弃。由于《鄂东晚报》长期以敲诈来创造效益,全市的有钱单位都被宰杀过,2004该报的创收任务就很难有进展了,并且作为本地唯一一份上摊的报纸,该报却在本地难觅踪影,今年10月27日,17名编辑和记者在良心召下,集体提出了辞职。
但是,《鄂东晚报》至今还只是口头表示彻底改革,还不见实际和具体的动作,他们的“生意”还要做多久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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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工业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满足人民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与工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相比较,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明显滞后,已经成为我国工业行业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障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实现“十二五”规划任务的战略高度,理解和认识工业企业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扩大内需战略,释放消费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是推动工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抓手;是树立和维护质量信誉,打造“中国制造”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的坚实基础。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国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坚持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品牌培育意识以及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品牌附加价值和影响力。协调各方资源,合力营造有利于工业企业品牌成长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加快实现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我国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和品牌培育能力显著增强,工业企业品牌成长的市场环境明显改善。50%以上大中型工业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附加值显著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突出质量、技术、创新在品牌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加大工业产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力度,鼓励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培育拥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工业品牌;坚持政策引导,通过政策扶持、规范市场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我国工业企业品牌发展道路。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一)引导工业企业增强品牌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把品牌培育作为工业产品质量和信誉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活动和各类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品牌成长的社会氛围。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力度总结宣传各地区、行业和企业在品牌建设中的成功经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发挥政策、资源和市场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

  (二)加强品牌建设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品牌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职责目标,落实政策措施。各地区、各行业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品牌建设规划,并与“十二五”规划有机结合。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组织实施与规划配套的品牌建设工程,以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优势为重点,落实有关的政策、措施和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建立品牌发展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促进工业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检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开展品牌培训活动,提高企业品牌培育意识和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要推广先进的营销理论、品牌管理模式和方法,重点增强企业在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策划、传播宣传、公关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要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切合实际的品牌管理机制和品牌塑造方法,建立品牌战略,实施品牌经营,培育品牌文化。指导工业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的运用,从战略、管理、传播和资产管理各个层面推进品牌建设。

  要加大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发挥财税、金融等政策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在技术开发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投入。

  要加快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组织开展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鼓励工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技术环境变化的能力。

  (四)改善品牌发展外部环境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协调配合,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轻企业负担,构建国内统一市场;要加强对“家电下乡”等与市场有关的政策和要求的宣传,提高企业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水平。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拓宽品牌产品的销售渠道,为国内、外工业企业创造同等品牌市场待遇。

  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加强跨区域工业企业品牌保护工作的分工协调;研究借鉴国外品牌保护的优秀经验,加强对我国工业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使用和保护情况的跟踪研究,分阶段建立海外商标纠纷预警机制和危机管理机制。

  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要推动中国制造的品牌形象塑造,在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举办产品展览、推广、广告等活动,促进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鼓励工业企业在海外开展营销活动,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对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品牌资产依法依规抵押融资,改进和完善有关金融服务;要探索建立企业品牌信用担保制度,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工业企业品牌的保护和管理。

  工商、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市场监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我国工业企业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持有企业合法权益。

  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要在“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质量兴业”和“质量兴企”活动中,以品牌培育为重点内容,通过组织质量攻关和提高供应链质量保证能力等工作,支持品牌建设;要加快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提供服务,并发挥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平台的作用。

  (五)加强对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品牌建设的具体指导。鼓励各行业根据特点提出行业性品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完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和评估体系,提高品牌培育的科学化水平,实现品牌培育工作的持续改进;支持工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优秀品牌管理经验和标杆的交流与分享;鼓励地区和行业规范并推广与品牌培育相关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加强对品牌工作的专业指导。

  各级部门、行业协会,可对品牌培育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域、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并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以加大对品牌建设成功经验的宣传力度,推动品牌建设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有关行业协会,建立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工作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协调和指导工业企业品牌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品牌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不断总结品牌建设中的问题,积极推广成功经验,及时做好信息搜集和反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根据国发[1981]136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省标准局拟订了《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省府同意这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在贯彻国发[1981]136号
文件中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是维护人民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健康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和各工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的步骤,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领导。各工业集中的城市和地区都应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
尽快把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起来。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手段,需要填平补齐的,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各级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省直各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本系统标准化和产品检验工作,搞好统一规划
,组织好检测网点和技术协作,争取尽快做到我省生产的产品都能够自己进行检验。
我省生产的工业产品现在尚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正式的质量(技术)标准,这种状况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是极为不利的。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工业主管部门首先发动县属以上企业进行普查,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按规定制订出企业标准。为提高
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能力,可督促企业制订高于现行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省和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各级经委尽快制订出受检产品目录,并切实组织好监督检验工作。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保证贯彻执行技术标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思想,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省标准局负责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和有关专业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各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 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省和省辖市、地辖市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健全综合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充实必要的检验、测试手段,负责所辖范围的有关产品的监督检验。它是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接受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计量检定所、药品检验所、食品卫生检验所、纺织纤维检验所、商品检验局等是法定的专业监督检验机构,根据有关条例、办法的规定负责分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省各工业主管部门、专业公司,现有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充实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并根据需要建立一些新的产品质量检验站、点,其中技术力量比较强、检测手段比较全、能够独立承担某一专业产品监督检验任务的,经省标准局会同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为法定的监
督检验机构,在省标准局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或委托有关检验单位承担部分监督检验任务。
各级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在各行业、企业的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中选聘特邀质量监督员,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发给质量监督员证书,在监督检验机构的领导下组成监督检验组,执行监督检验任务。
第五条 各级、各行业、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定期将分管产品检验计划、质量检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
1.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或批检;
2.对申报“优质”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进行考核检验,并监督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3.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
4.负责新产品和申请商标注册的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证书,鉴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和申请商标注册;
5.经常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反映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的建议;
6.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试验方法,培训检验技术人员;
7.开展检验技术和检验、试验方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8.根据标准化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制、修订技术标准计划的安排,承担部分标准的起草和验证工作;
9.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检验工作。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权限:
1.有权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
2.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各项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等进行检查;
3.有权利用企业检测手段,组织有关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4.在监督检验中,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有权停止企业填发合格证,必要时可以对企业产品实行全检或批检,负责签发出厂合格证;
5.对不按标准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和有关人员实行经济制裁或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6.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和优质产品标志;
7.对被判为不合格或降低等级的产品,有权将检验结果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或物价、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建议对该批产品降价处理或按规定扣发企业的质量奖金。
第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抽查检验产品时,可以从生产企业或用户、商业、物资部门的仓库(或零售门市部)抽取样品。抽取样品时要开具抽样通知单,用户、商业、物资部门被抽走的样品,由产品生产企业按抽样通知单所列如数补给。检验后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用户、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质量低劣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向销售单位、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反映或揭发。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检验评比的结果,必要时可以在有
关报刊上公布。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其主要任务和权限是:
1.按照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负责签发质量合格证,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有权判为不合格品,不签发合格证;
2.负责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零部件、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有权禁止不合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不合格的半成品进入下道工序;
3.搞好产品质量检验的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定期进行质量统计分析;
4.有权向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直接反映产品质量和检验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处理的建议;
5.经常访问用户,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以合格品出厂,出厂的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危及安全生产和人民健康的化学试剂、药品、计量器具、测试仪器、高压容器、安全件等方面的不合格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否则,造成损
失,由生产企业负责,后果严重的,使用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与企业检验机构建立密切的联系,支持企业检验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对阻碍检验人员行使职权,甚至打击报复者,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给予有关人员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检验人员和企业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对于工作成绩显著、作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从事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技术职称按国家标准总局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干部职称考核晋升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被检单位应按规定向检验机构缴纳检验费。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在全省没有统一制订之前,由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送同级标准、财政等部门审定,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标准局。



1981年12月11日